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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舆县创建国家森林城市暨造林绿化奖惩办法

设置字体大小:【 】 【打印】 【页面调色版  发布时间:2016-01-07


 平舆县创建国家森林城市暨造林绿化奖惩办法

第一条   为确保完成市委市政府下达我县创建国家森林城市暨造林绿化(含国家、省下达造林绿化任务)目标任务,实现全县林木覆盖率和林木蓄积量持续增长,根据《驻马店市创建国家森林城市奖惩办法》(驻办[2015]27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县创建国家森林城市(以下简称"创森")暨造林绿化实行目标责任制。乡镇长(办事处主任)和县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与县政府负责人签订责任书,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   按照市委市政府要求力争2018年通过国家森林城市创建考核验收,各乡镇(街道)创森暨造林绿化须达到下列标准:

()全面完成县委、县政府下达的年度创建国家森林城市暨造林绿化目标任务。

()林木覆盖率达到30%以上,农田林网控制率达到95%以上,尤其是主要通道两侧2公里范围内,农田林网控制率要达到98%以上。

()对新修和未按要求完成绿化的公路、河堤、沟港两侧全部进行绿化。高速公路、国道、省道主干线和县级公路出入口绿化率达到100%

()搞好村镇及宜林荒地绿化。结合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和村镇建设规划,小城镇绿化覆盖率达到35%以上,村庄林木覆盖率达到40%以上。

()积极开展义务植树。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逐单位、逐人登记植树义务,建立"义务植树登记卡"制度,义务植树尽责率达到85%以上。

()林木病虫害防治率达95%以上,森林病虫害成灾率控制在3.8‰以内,森林火灾受害率控制在1‰以下。

()无违法征、占用林地,无重大毁林案件发生。

 第四条   奖励内容依据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下达"创森"暨造林绿化工作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

(一)《国家森林城市评价指标》所确定的相关指标;

(二)《中共驻马店市委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驻马店市创建国家森林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和县委县政府所确定的目标任务;

(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标准;

(四)市创建国家森林城市指挥部和指挥部办公室及县委县政府要求完成的任务;

(五)市创建国家森林城市指挥部领导和县委县政府领导交办的工作任务。

第五条   创森工作奖励分为集体奖励和个人奖励,包括荣誉奖励和物质奖励。其中对集体和个人荣誉奖励主要有记功奖励和嘉奖。

(一)对在创森工作中做出特殊贡献的乡镇(街道)党政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及其主创部门的负责同志记三等功一次;按照县委、县政府要求如期完成创森任务的县直主创单位负责同志及表现突出的个人记三等功一次;对其他县直单位在创森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记三等功一次。

(二) 对在创森暨造林绿化工作中成绩突出,符合以下条件的由县委、县政府给予嘉奖:

 1.圆满完成创森暨造林绿化工作目标任务,做出突出贡献的;

 2.创造的经验在市县范围以会议或文件形式推广的;

 3.受到市创建国家森林城市指挥部三次以上通报表彰的;

 4.承办县委、县政府有关创森暨造林绿化工作事项被评为"最好办理事项"的;

 5.对完成创森暨造林绿化工作任务,并排名前三名的乡镇(街道)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并颁发"创森暨造林绿化先进单位"奖牌。

第六条   对于在创森暨造林绿化工作中工作不力,发生以下行为之一的,实行责任追究:

(一)未完成创森暨造林绿化工作目标任务的;

(二)对创森暨造林绿化工作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

(三)承办县委、县政府创森暨造林绿化工作事项不力的;

(四) 其他需要追究责任的。

第七条  对集体责任过错追究方式分为:

(一)对单位主要领导人进行诫勉谈话;

(二)通报批评;

(三)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根据过错情节和后果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

第八条  对个人责任的过错追究方式分为:

(一)诫勉谈话;

(二)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取消年度考核奖;

(三)调离工作岗位;

(四)责令辞职、免职或者辞退。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根据过错情节和后果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

第九条 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据相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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